酒店“暗搓搓”收取开瓶费 消保委力助消费者维权
时间:2023-11-16

长期以来,餐饮行业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问题一直被消费者吐槽诟病。对餐饮行业来说,一方面,酒水是餐饮行业的重要盈利点之一;但另一方面,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于是有些饭店就开始琢磨“开瓶费”,不知琢磨,还“暗中收取”意图“蒙混过关”。

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王先生反映,其与家人在某餐厅用餐,自带了两瓶红酒,由餐厅人员开启后发现账单上多了200元的服务费,询问后被告知是开瓶费,王先生表示不认可,要求退还费用,却被酒店拒绝。此后,经消保委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经营者将收取的开瓶费退还给消费者。

早在201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中国消费者报》的回函中就表示,餐饮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开瓶费”能不能收?如何收?一般认为,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没有主动告知则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若收取费用不合理则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用餐结束后细看账单,才发现多了一项“开瓶费”,无疑是不合法亦不合理的。

消保委提醒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既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让消费者在消费前对收费的方式、标准、服务的内容充分知情;另一方面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该服务。

消保委建议餐饮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在各类消费场景下提示消费者:在消费者打电话订餐的时候电话告知;在消费者进店的时候,领位服务员口头告知;在消费者点餐的时候,服务员口头告知;在菜单、酒水单的明显位置注明并设置合理的费用。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而非“打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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