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过期作废”?霸王条款!
时间:2022-09-30

案情简述:

消费者许女士日前投诉反映,自己有6张某超市的纸质提货券,是2022年春节单位发放的福利,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因为3-6月疫情封控无法前往超市购物,现在提货券过期,消费者前往超市要求使用遭拒,她认为很不合理,要求可以使用提货券进行购物。

调查调解: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经营者认为:消费者所持提货券是其单位在2022年初在其公司总部购买,提货券背面用醒目的颜色及放大的字体标明了“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很明显提货券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同时,提货券上明确注明“遗失不补,过期作废”等条款,因此对于消费者要求正常使用该券的诉求经营者明确表示不能满足。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则指出:提货券实质上是一种预付性消费券,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消费者短期内逾期,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且商家自行规定的“过期作废”,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经过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给予消费者延长提货券使用期限,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保委点评: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一定要注意此类消费行为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尤其要重视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对所谓“过期失效”等霸王条款,消费者也要勇敢地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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