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不容侵犯
时间:2022-09-22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小姐,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9月购买上海某汽车服务咨询公司的汽车延保服务,由于自身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对方一直拖延办理。

【争议焦点】

消费者提出,按照合约内容,消费者只要在延保期实际开始前提出退保,并承担30%违约金,合约即可解除。现公司提出需消费者提供车辆转让协议内容不合理,车辆转让给任何人是车主的权利,延保合同并未约定及事先告知需要提供这些隐私信息,消费者有权拒绝提供,这不影响延保合同的解除。

公司方则解释称,在得知消费者需要转让车辆后,公司在办理退保过程中需要和车辆延保合作4S店解除延保车辆绑定,因此需要车主提供转让协议,这是公司内部退款流程的规定。

【调解依据】

根据《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调解结果】

经区消保委反复沟通,经营者方仍坚持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车辆转让协议,消费者表示将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结合本案例,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为消费者退保设置了前提条件,而没有事先告知,在延保合同中也没有任何体现,这种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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