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商品未打折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时间:2022-08-25

投诉内容:消费者王女士2022年6月在一品牌折扣店进行消费,结账时发现其中有一款唇膏特价1元,收银时却仍按原价20多元收款,与对方交涉,商家立即退还了多收的款,但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赔偿本次消费的156.9元,被对方拒绝,诉求赔偿156.9元。

情况调查: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核实情况,商家表示该款口红有多个色号,只有1个色号是特价,收银人员工作疏忽导致搞错了价格,且当时马上将多收的钱退给了消费者,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拒绝赔偿。

调解结果:区消保委向经营者指出,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标识的价格与收银价格一致,低标高结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本次消费的156.9元,消费者满意。

消费建议: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结账时要保存好收银小票,并仔细核对实际收款的价格是否与标价一致,特别是促销、特价商品是否按促销价收款,一旦发现多收费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区消保委也提醒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莫要以虚假的低价促销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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