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前中止合同属侵权
时间:2020-08-28

【投诉案情】

消费者许先生向松江区消保委反映:2019年11月,消费者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并入住,每月费用1750元。4月20日,消费者向对方提出退房,经营者表示同意,但与消费者合同还未结束前,就擅自将房屋又租给了别人,消费者认为对方违约要求补偿,遂投诉至消保委。

【调查调解】

松江区消保委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与双方核实情况。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双方签定租赁合同后应按照合同履行,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提前中止合同。经过消保委和经营者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消费者继续入住至5月5日租约到期,消费者接受。

【消保委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经营者在明知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擅自提前中止与消费者的租赁合同,并转租给了他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合同条款时要仔细看清条款,特别是有无霸王条款要仔细甄别,另外,对于经营者的承诺要以合同正文或者补充协议确认,万一被侵害了合法权益,该合同或协议就是维权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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