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购”健身卡带来无尽烦恼
时间:2020-08-27

案情简述:

消费者王小姐近日向宝山区消保委反映:其最近因为办了某健身房的游泳卡使其生活增添了很多烦恼。当初因为想强身健体,丰富日常生活故而去某健身房咨询游泳卡年卡的相关事宜,该健身房的销售人员告知如果能和一名未成年人一起,可以共同购买家庭卡,而家庭卡的优惠力度远比个人年卡的优惠力度更大。王小姐表示,自己未婚,没有孩子可以一起办理家庭卡。销售人员告知其,可代为牵线。联系一名孩子与其共同签订游泳家庭卡的合同,由该名孩子的父母支付一半的健身费用,并表示该健身房曾多次操作,不会有任何问题。王小姐欣然接受。

不料烦恼从此拉开序幕,按照健身房的规定,未成年人参加游泳项目,必须由签订合同中的成年人陪护。因此,王小姐就成了这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名孩子为男童,6-7周岁,早已过了可以进入女更衣室换衣服的年龄。故而王小姐只能每次眼巴巴的守着男更衣室等待孩子更衣。王小姐家住宝山,但工作地点却在市区。每天6点下班之后,饭也来不及吃,就要赶到健身房陪同该名孩子游泳,俨然成为了孩子的“陪游”。如王小姐无法赶到或者不愿意前往,便会接到该名孩子父母的催命连环call。王小姐百般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消保委,希望可以解除健身合同。

调查调解: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此投诉后,先行与王小姐联系,请其提供了健身合同,健身卡,付款凭证等。并向消费者王小姐了解了签订合同时的有关细节,在王小姐提供的合同中,关于退卡的事宜无任何约定。健身房对于消费者与该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也无任何审核。与健身房经营者联系,其表示健身房从无此操作,该名销售人员的说法仅为个人的意思表示,不代表公司,且签订了合同就该履行合同,其公司合同中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款。不接受消费者的诉求。对此,王小姐表示会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消保委点评:

对此次消费纠纷,消保委认为三方都应当以此为戒。首先,作为消费者王小姐,在消费时应该保持理性,在签订合同前要考虑周全,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而该名男童的父母,也不该因为贪便宜而同意该合同的存在,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名男童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尽到自己该尽的监护义务;经营者的做法也不妥当,虽然该合同是销售人员个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公司的意思。但是作为公司,应当尽到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义务,对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对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应当审核。合同的相对方为经营者公司,并盖有公司合同章。那么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就应当由公司承担。

同时,合同中注明的“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款。”我委认为该约定属于“霸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看似荒谬,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是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消费者在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牢记“勿要贪小”。一旦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刨根问底,宁做事前小人,勿做事后诸葛。必要时,可寻求消保委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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