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5-08

王友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三角一体化邮轮游客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收悉。《建议》着重分析了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建立一体化邮轮游客权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邮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经研究,现将《建议》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十分重视邮轮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开展邮轮消费法律理论研究,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早在2013年11月,市消保委就曾联合市旅游局、市律协和融孚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项课题小组,先后走访了8家邮轮公司、12家旅行社和码头、口岸等相关部门,历时5个多月,最终形成了《上海邮轮旅游行业及邮轮消费若干问题研究》调研报告,推动了《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出台。二是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妥善处置群体性消费纠纷。我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应对、及时处理“歌诗达”邮轮航线变更、“量子号”邮轮消费者“霸船”等群体性投诉,防止了事态升级与矛盾扩大。三是注重消费宣传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邮轮消费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委通过官网、官微及主流媒体多次发布邮轮旅游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向消费者普及邮轮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积极倡导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理念。

邮轮旅游法律作为《海商法》和《旅游法》的交叉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一方面,邮轮符合船舶的定义,需要遵守船舶航行的安全规范,邮轮公司依然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承运人,其与消费者之间构成海上消费者运输合同关系;另一方面,邮轮旅游涉及众多参与主体,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与消费者以外,还有旅行社等旅游代理商或服务提供商,各个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运输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使得纠纷发生后在责任主体认定、归责原则判断等方面易产生争议。因此,我委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邮轮旅游方面的专门立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月17日,我委和江苏、浙江、安徽三省消保委正式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协议》,将从联动开展商品服务社会监督、联手推动消费投诉纠纷化解、联合进行消费知识宣传引导等六个方面开展跨区域合作。上海市消保委将依托合作协议,着力提升邮轮消费纠纷处理的便捷度,并积极配合经信、旅游、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快邮轮消费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邮轮旅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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