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案情】
2022年8月1日,消费者陈先生来电反映:其在某二手车店预订了一辆汽车,已经支付预付款1000元,现在该店单方面提出车辆涨价才能交易,消费者不认可。双方沟通无果,向松江消保委求助解决。
【调查调解】
在收到该投诉后,消保委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被诉方辩称:因该车是二手车,涨价是原车主的意思,并非是店里的要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双方已经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单方面涨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全额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消保委点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等进行强制交易。”
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好购买车辆的金额,且消费者也已支付预付款,经营者擅自提价涉嫌诚信缺失。消保委提醒:购买二手车应当在合同中写清交易的各项细则,明确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改合同内容应经过消费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