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女士向12315热线反映:她在2022年1月下旬份购买了位于武宁路上一家瑜伽会所的会员卡(年卡)。由于上海市疫情原因有几个月无法前往消费。复工复产后,消费者联系该商家,对方表示只能延长2个月会员期,而且课程也未全面恢复。消费者要求对方退费未果后,要求消保委协助退还剩余会员费。
区消保委收到投诉后联系商家了解相关退费流程。对方表示:会员退年卡时先要根据已消费月份数以非会员价计算扣除;之后再按照全部年费的25%扣除违约金。区消保委当即向商家提出:消费者恢复非会员价格已经是承担了违约责任,相当于丧失了会员折扣。之后再计算整个会费的25%违约金就是重复承担违约责任。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商家则认为这个退费流程是在入会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商家坚持不愿意让步。区消保委将商家的表态告知消费者,鉴于商家不同意进行协商解决,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向职能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消保委提醒:对于预付消费的退费纠纷中,涉及扣费计算问题首先应将已消费部分扣除,此时可以恢复至非会员价,但是恢复原价后再计算违约金的属于重复承担违约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等进行强制交易。本案中,商家在恢复原价后再计算违约金的做法就是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签约前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修改条款内容;对方拒不修改的,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