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网购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和商家都比较关注的热点。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与立场。比如在普陀区消保委接到的一起投诉中,消费者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在收到手机后,消费者仅打开塑封包装取出手机查看后觉得屏幕尺寸较小,遂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货。商家则表示在网站购买页面有明文提示: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不能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普陀区消保委打开该购买网站相关页面时也发现了商家提到的这一条提示内容。但是,根据最高法在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普陀区消保委向商家指出应当按照该司法解释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责任,希望商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诉求。
消费提醒:
对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从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非实体店购买商品时对于未亲身体验和试用的一种补救制度。但是,法律也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还有,退回商品应不影响完好性,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如对于特殊商品法律有明文规定出售后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基于目前的消费习惯,消费者对于已拆封手机等电子产品的介意程度比较高。虽然,消费者仅拆封未影响功能性完好度,但是对于二次销售存在一定影响。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先了解商品的基本性能参数和主要功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到实体店亲自体验感受实物,以免网购收到商品后由于非质量原因想退货却导致种种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