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花钱”秒变“宠物狗” 家长监护还需尽心
时间:2022-09-20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龚女士向长宁区消保委反映,她未成年的女儿在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下在宠物店购买了宠物狗,作为监护人不认可这笔交易,要求退货。但是商家始终不同意退货。原来,洪女士的女儿今年刚满14周岁,非常喜欢宠物狗,曾多次央求父母买一条狗。但是龚女士认为家里已有一只宠物猫,不适合再养其他宠物,就拒绝了女儿的要求。其女儿用省下的零用钱去宠物店偷偷买了一条狗。龚女士得知后极力反对,便找店家退款。店家表示宠物狗没有生病,不同意退货。双方意见不一致。消费者向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宁区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工作。区消保委又联系到宠物店的负责人,询问买卖过程。负责人表示龚女士的女儿非常喜欢一只售价为18000元的柯基,多次来店里询问狗的情况。店里也向孩子表示过只有父母同意才能买。孩子表示知道了。过了一段时间,龚女士的女儿在一位成年人的陪同下买狗,店家表示看到有大人陪同便出售了这条狗,买卖合法合规,无法退款。后来经过了解,陪同孩子买狗的成年人是龚女士家里的司机,龚女士表示司机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只是保护孩子。店家认为商店没有义务核对孩子父母的身份,既然孩子带大人来购买便出售了。最后双方各持意见,无法调解,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案例评析】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孩子们的零花钱也越来越多,限制行为人的消费也发生许多纠纷,例如孩子充值游戏账户玩游戏,孩子打赏游戏主播,孩子买奢侈品等等情况越来越多。按照民法典规定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店家在针对未成人购物时还是需要认真核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免发生纠纷。而龚女士应该适当控制孩子零花钱的数量,不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能培养出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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