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退费惹争议,消保委介入解难题
时间:2022-09-29


【案情简介】

投诉人王女士来电反映,她的丈夫丁先生在2019年2月与一教育机构签订“1对1”英语私教培训服务合同,支付了29430元,共72个课时,24次课,课程有效期为一年。截止投诉前,消费者只上过6次课,因个人工作原因要求退费15000元,经营者拒绝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确实约定有效期,但这个约定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希望经营者退还未上课程部分的学费。经营者则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丁先生当时都是认可并签字的,且这期间,主动联系丁先生将课程延期两次,主动提醒丁先生来约课上课多次,是由于丁先生自身原因导致课程过期,一开始并不愿意退还学费。经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沟通,经营者认识到了部分格式条款的不合理性,也愿意扣除实际运营成本后进行协商退费。在与消费者的沟通中,王女士意识到了是丁先生个人原因造成如今的局面,也愿意降低诉求。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30%即7800元,双方在线办理手续,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这起投诉中,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合理合法制定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其次,消费者以预付费的形式预付学费,并不代表整个消费已经完成。教育培训由消费者一次性预付全款,课程计价方式明确,上课安排由消费者自主确定,应视作为预付式教育消费。“1对1”的约课模式不同于培训机构集中授课,消费者未约课上课,培训机构并未提供对应的授课服务,因此合同到期后,培训机构应结合履行情况、经营成本、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后适当退还剩余费用。最后还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教育培训领域的消费也要谨慎,做到理性消费,购课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也要恪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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