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购”实则暗藏期限 购车也现“充值”套路
时间:2022-09-22


“您需要付费才能使用该功能!”这样的字眼是不是很眼熟?当我们从手机上下载了一个热门的免费APP,用两天后,会发现很多其他功能需要再“充值”才能用。这种情形已经开始在时下热门的智能汽车上出现。软件定义汽车时代,汽车付费使用的模式悄然而至。汽车身上值得花钱的加装配置越来越少,但需要“充值”使用的机会却骤然变多。这是否会变成以后汽车使用的“常态”,面对这种趋势,消费者能否接受呢?

消费者袁先生通过12315投诉反映,于今年3月12日下订一辆纯电新能源车,在销售合同、官网、订购页面等多处体现所售车型具备一套“驾驶辅助系统”功能,销售过程中从未告知“驾驶辅助系统”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车辆交付后才发现“驾驶辅助系统”中的360行车影像功能需要另外支付15800元才能享受终身使用的权利。事后翻阅之前的电子合同中的车辆配置信息,这个“驾驶辅助系统”价格标的是0元,不仅标明这个配置,而且价格注明0元,就应当免费提供此功能。

与经营者联系沟通后了解到,车辆的配置信息中“驾驶辅助系统”价格为0元,是公司为顾客所购车辆提供了此配置,但用户权益定义了用户可享受的服务时长和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一些特定的促销购车期间,会提供购车客户终身使用权益,不同阶段促销政策对应的客户权益会有不同。该顾客支付定金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根据当时公司用户权益促销政策,其可以享受90天免费使用权益;另外,如果顾客是通过APP下订的,在选择车型选装、预定方式、订单确认以及支付定金后显示车主权益都多次提到“驾驶辅助系统”有90天的使用权益。

翻阅电子购车合同,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有“本协议取代本协议签订之前关于本协议项下车辆销售的任何书面、口头沟通,没有明确包含在本协议中的关于车辆销售的任何约定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这一条款,该条款晦涩拗口不说,且明显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购车合同是在app下单之后生成的,而购车合同中该“驾驶辅助系统”价格为明明白白标价为0元。故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所谓的电子合同,一是存在不合理格式条款,商家规避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商家并未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三是根据一般理解,消费者所购功能确实为免费服务。但商家拒绝接受消保委的意见,遂调解终止。

汽车智能化的普及,如自动辅助驾驶、座椅加热、方向盘加热、车载娱乐服务等,让车企开启了后续付费订阅销售模式。这种营销方式好坏与否暂且不论,但商家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尊重契约公平的精神仍应是底线,似是而非和模糊不清的条款不应出现于电子合同。消保委提醒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应当严谨,后续收费配置功能应该明确标明价格及使用期限,合同内容应与APP中订购的信息相符,切莫用不全面的、模糊的信息诱导消费者下单引发消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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