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私下承诺”是否作数
时间:2022-09-22


近日,市民高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健身会所因门店装修,店员告知要换新卡有优惠活动,支付100元将其2张健身卡合并,合并后变成100余次的次卡。8月27日至门店,店长告知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负责,高女士对此不认可要求履行承诺。

接到高女士的反映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致电联系其核实情况,高女士提供了门店销售和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门店销售人员于去年12月24日介绍表示由于门店软硬件重装升级,原来会员卡需更换卡芯卡片,老会员需预交100元激活会员卡并且在原有有效期上再额外补偿增加2个月有效期和7次次卡,补偿名额仅限188名。第二天,门店销售人员在微信里再次表示当天换卡可增加3个月有效期及7次次卡,并表示办理后可晚开卡1年。看到活动优惠力度非常合心意,高女士随即通过微信付款,对方在微信里发了收据并表示可前去拿取纸质收据。高女士提供的付款凭证为定金收据,该收据上面有机打的优惠活动内容,该活动内容和市民反映的活动内容不符,但在该收据上角有手写“加三个月2张卡合并为一张卡”的字样。高女士近期去门店落实时,门店负责人不认账,表示门店从来没有该优惠活动,是销售人员私下个人行为。

根据高女士提供的材料,不难看出门店销售人员的确介绍过高女士描述的优惠活动,那么门店为何不认账呢?带着疑问,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门店,门店负责人陈先生表示知晓此事,也认可高女士支付的费用,但该费用只能参与收据上机打的活动,手写内容是后面添加的没加盖公章且是销售人员私下行为,这个销售人员已离职无从核实,所以不认可收据上手写内容。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销售人员是在在职期间联系高女士办理的业务,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健身会所履约,但门店陈先生明确表示不认可手写内容。致电高女士告知和商家交涉结果,高女士表示会通过其它途径寻求帮助。

以案说法:该健身会所负责人的说法是否正确?店员离职以后,之前所承诺是否就无效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本案事实,一是手写盖章收据也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所谓的“手写内容不认可”完全站不住脚;二是该优惠承诺明显属于合理范畴,并无显失公平以及违法事项,并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合同理应有效;三是销售人员推销时,仍在原公司工作,高女士完全有相信其代表公司,善意且无过错。综上所述,由于高女士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承诺是代表公司,因此该健身会所不应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销售人员的承诺内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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