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居间协议引发的纠纷
时间:2020-11-25

消费者闵小姐于2020年7月出售了一套房屋,价格为200万左右,由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为其办理中介服务。当时口头告知委托服务费为2万元,但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之后的房屋交易中闵小姐对该中介服务事项感到不满,认为该公司未尽到各项服务的义务,一些琐事往往要消费者自己办理,故消费者认为不应支付这么多的服务费。双方对此产生纠纷,无法协调。故投诉至我委。

经联系,中介公司表示,双方已经口头确认中介费的价格,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收费要求执行的,无有不当之处。对此消保委明确告知该中介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房屋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及服务事项,并严格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而该公司不与消费者签订居间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又未尽到义务,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明显存在过错。经协调,最终该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部分中介费5000元,消费者满意。

对此,静安区消保委提醒各房屋中介公司,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的。中介公司必须与消费者签订居间协议,明确中介费用、服务事项、支付时间、等一系列的房屋买卖委托事项;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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