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理应合乎“度”
时间:2020-11-27

投诉案由:

周女士致电12315热线,她反映10月初接到某琴行的通知培训场地因故发生更换,后发现新的培训点距离和课程内容未达到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申请退款,对方拒绝,双方交涉无果,现要求对方合理赔偿。

协调处理:

普陀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该琴行进行核实。经了解,周女士共购买24节课程,已经使用了4节课。商家现要搬离,提供一个新的地方上课,并表示如果周女士同意继续来上课就额外赠送5节课。但消费者不予接受。商家于是把剩余20节课都退给了消费者。

现消费者诉求认为商家应该给予赔偿。赔偿方案应该按照“对等原则”也给予5节课折换成钱的补偿。普陀区消保委认为商家赠送5节课的前提是去新的地方上课而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对此作为补偿;消费者不去也就不存在补偿5节课的说法。

分析点评:

根据《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损失给消费者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本案中,周女士购买了钢琴培训课程,上了四节课后商家由于某种原因要变更培训授课地点。培训地点是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由于商家原因而变更的首先应征求消费者意见,消费者变更培训地点后造成不便的,商家给予酌情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消费者选择不再继续上课了,剩余课程费用退还也是正常操作,但是还要补偿就缺乏依据和理由了——不再继续上课了也就没有造成什么不便。消费者提出的“对等原则”就是不管是否继续上课都要补偿,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补偿的前提是实际造成损失,但是终止合同后不再上课了对消费者而言没有造成损失,因此消保委表示无法接受该诉求。普陀区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补偿或者赔偿都应当基于实际损失的基本前提之上,过了那个“度”是得不到支持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645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