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承诺须一致
时间:2020-11-25

近日,静安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通过某公司的网站购买一款游戏机,其宣称游戏有某款功能,实际收到货后发现无此功能,联系商家要求换货被拒。

 静安区消保委立即与消费者和被诉商家联系,消费者明确表示网页宣传是含有某项功能,实际收到的却并没有此功能,其认为商家有涉嫌欺诈的行为,要求商家补发有此功能的游戏机或者补偿差额。商家回复没有不实宣传,只是发错商品,但因为无货故已经操作退款给了消费者。消费者表示的确收到退款,但其表示是商家擅自操作,消费者并没有同意。

 静安区消保委约谈商家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网站下单付款,就是已经构成购买合约,商家应根据实际宣传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货物,如的确发错货物应及时为消费者更换,如遇缺货情况也应与消费者积极沟通,退款操作应当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操作,而不能擅自操作。要求商家加强日常管理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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