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傅女士向闵行区消保委反映在某企业购买面膜并将随身的一件衣物寄存于门店前台,现衣物遗失,联系对方协商未果,要求企业给予合理解决方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保委在收到投诉后联系企业核实情况,企业表示消费者当时只说要寄存到当天晚上,但是过了约定时间未到门店取货,门店由于经营繁忙,故发生遗失问题,不能完全算作门店责任。消费者未及时取货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且门店并未收取保管费用。
经协调,企业表示愿意补偿消费者200元,消费者接受,双方达成和解。
【投诉点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企业未收取消费者保管费用,消费者也未按约定时间取货。双方的约定构成无偿保管关系,企业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衣物安全,故在实际调解中我委要求企业对寄存物的丢失做出补偿,同时考虑到无偿保管的因素减轻保管人的责任,并未完全按照商品实际价值进行全额补偿。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向消费者提供物品保管服务的相关企业,一是要对寄存物检查无误后予以妥善存放,避免物品遗失、损坏等情况引发纠纷;二是要完善寄存流程,确保人和物一一对应,避免出现错拿、漏取等情况发生;三是要保留寄存人联系方式,一旦出现未按约定时间取件的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并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