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寄养出了问题,谁担责?
时间:2020-09-08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8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他因外出旅游找到一家宠物寄养店,将自己朝夕相处的宠物狗,托付给店老板照料,双方签订了寄养协议。不料,旅游归来后被告知已经被工作人员误卖。王先生以保管不力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遭到商家拒绝,于是求助金山区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王先生的反馈后,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其沟通情况。根据其提供的协议照片、支付凭证、与商家沟通情况,确认存在纠纷情况。据王先生称,宠物无人看管的难题,一直是自己有时不敢旅游的根本原因,但宠物店的寄养服务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现在他们告诉我宠物狗已经被工作人员误卖,只肯补偿一条相同品种的狗。王先生和狗狗感情很好,这几天睡不好,吃不好,上班总提不起精神,因此他要求商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00元。

了解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该宠物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表示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宠物狗被卖出,他们也及时联系王先生致歉并补偿相同品种的宠物狗,但对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过高要求无法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商家提供消费者一只相同品种的宠物狗及额外补偿2000元。

【案例评析】

随着饲养宠物现象的普遍,因为短途外出出现的宠物寄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现在不少人都会将宠物寄养在专门的寄养中心,方便是方便了,可方便背后却也暗藏着隐患。宠物寄养本来是件便民利民的好事,却因为商家的疏忽、不负责任的态度、良莠不齐的服务,酿成悲剧。因为寄养宠物出现意外的情况屡见不鲜,双方多以口头协议或内容简易的协议办理寄养服务,但这种方式存在诸多隐患,一旦出现纠纷,寄养双方可能都会面临维权难。

本案中消费者要求赔偿过高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可能缺乏依据。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精神损失抚慰金,但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实践中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在我国,寄养协议一般视为保管合同,也就是说您的宠物在保管合同中是作为权利人的所有物,所有物丢失或者被误卖的违约赔偿或侵权赔偿都是依照所有物的价值来确定。

金山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维权意识做在前面。关于动物寄养的相关法律还未出台,签订详尽的书面寄养合同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消费者,宠物在寄养期间如发生意外,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宠物染病、受伤甚至死亡,很难鉴定是否为寄养期间因照顾不当而导致的。而付了钱是否能让宠物得到相应的照顾,也是消费者难以掌控和鉴别的事;从商家的角度来看,寄养市场不规范同样让他们承担风险。如果顾客在店中遗弃宠物,不仅给店家造成经济损失,还等于变相逼商家“当恶人”处理遗弃狗,甚至有顾客故意不取狗,等店家把狗送走了,再上门索要,以此勒索。另外,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大部分宠物店在接收宠物前往往无法给宠物进行体检,如果收到患病宠物极易产生纠纷。总之,维权意识要建立在损害发生之前,考虑周全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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