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下的地下车位被出租
时间:2020-08-31

一、投诉案情

2019年2月,消费者赵先生购买了住房,3月赵先生又付了15万元向小区开发商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赵先生因工作在上海一直没有入住,2020年8月赵先生会崇明定期查看该住宅,发现其购买下来的地下车位有车辆停车,在与小区物业沟通时得知,赵先生所购的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至今仍由物业出租状态,而赵先生则一直蒙在鼓里,他气冲冲地与开发商交涉给予说法,开发商一直推托,不愿主动承担责任,赵先生找上了消保委,寻求妥善解决此事。

二、调查调解

崇明区消保委接到赵先生投诉后,及时找了开发商、小区物业和赵先生本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了解,赵先生所购的车位原由开发商委托小区物业出租,赵先生购买该车位后,也没有去物业办理使用手续,开发商出售车位的信息没有及时告知小区物业,造成了赵先生所有的车位仍被小区物业出租的情况。崇明区消保委在了解实情后约请了开发商、小区物业和赵先生进行现场调解,开发商和小区物业承认了各自工作上的疏忽而侵犯了赵先生的权益,向赵先生表示了谦意,小区物业同意给予赵先生免收一年半的车位管理费约一仟多元,三方最终握手和解。

三、消保委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中赵先生已购的车位的权益属于赵先生所有,小区物业擅自出租已侵犯了赵先生的权益,赵先生理应取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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