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同样有效,消费者换屏成功!
时间:2020-08-27

私教肆意更换 公司无法解决

最近,有位戴先生向长宁区消保委反映:与其签约的健身公司的合同条款有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在处理纠纷中,公司罔顾事实,肆意曲解合同本意。2019年消费者和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0多元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书。消费者指定一位吴教练帮助自己一起训练。合同初期,双方按照有关协议顺利开展私教服务。上了几节后,吴教练由于个人原因离开了上海,公司又更换了一个新教练,消费者也接受了。没有过多久,新教练又离职了,公司又更换了另外的新教练,消费者也接受了,就这样反复更换好几个新教练。消费者最后忍无可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把剩余的服务费退给消费者。而公司认为消费者违约,所以要求消费者付了违约金后方可解除合同。消费者非常气愤,表示不可理解,不愿意付违约金,双方意见不一致,最终消费者来到长宁区消保委投诉。

长宁区消保委受理后,展开调查,核实情况。通过了解,证明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事情证明:消费者确实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10000多元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书,多名教练也确实离职了。该公司解释道:合同中明确了指定的私人教练离职后,公司可以再提供其他私人教练,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其他私人教练,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认为公司提供的其他私人教练都不符合要求,无法接受,公司无法提供优质服务,违约责任应该在公司一方。最后,由于双方各执观点,无法调解。

长宁区消保委认为公司的私人教练合同中关于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其他私人教练就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有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违法了合同法中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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