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内冰箱“故障”,食物变质谁来承担?
时间:2020-08-21

【投诉案情】

近日,消费者仇先生向松江区消保委反映:7月初,他从外地出差回家后看到家中冰箱漏水严重,打开后发现冰箱不制冷,里面数百元的海鲜食材均已变质。冰箱于5月购买,还处于质保期内,仇先生随即拨打了厂家的报修热线,维修师傅上门进行检测调试后恢复正常,也将仇先生的损失情况上报给厂家,可是十几天过去也没有答复。仇先生遂向消保委求出解决,希望经营者能够为冰箱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作出一定补偿。

【调查调解】

松江区消保委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致电被诉方调解,被诉方表示,报修后维修师傅第一时间上门,对冰箱进行了检测并未发现异常,手动重启之后便恢复了正常运行,所以导致冰箱制冷异常的具体原因也无法确认,但既然出现了问题,也会与公司进行反馈,积极处理,争取化解纠纷。经过消保委和经营者之间多次协商,最终经营者提出解决方案补偿消费者财物损失400元,消费者欣然接受,投诉也得以圆满解决。

【消保委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此案中,冰箱属于大宗家电、耐用商品,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经营者需要“自证清白”,承担证明冰箱有无质量问题的责任。经过经营者的初步检测表示冰箱运行正常,对于冰箱为何不制冷的原因难以说明,但是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目的,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正确按照厂家说明书指引操作后,仍出现使用问题的,可及时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报修反映,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购买六个月内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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