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反复维修,消费者有权退货
时间:2020-08-10

【投诉案情】

消费者林小姐向松江区消保委投诉:自己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台冰箱,只使用了一个月便出现了冰箱间歇式不制冷,导致冰箱内食品多次融化,联系售后进行报修后,维修工几次上门维修都未能解决故障,冰箱始终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对此不满,遂投诉至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查调解】

松江区消保委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进行核实处理,商家表示会再次安排师傅上门进行维修。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冰箱已经多次维修却始终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货。经协商,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款冰箱。并且,考虑到冰箱内食品较多,旧冰箱退回后等待新冰箱到货的过程中,食品无法保存,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商家将退货和送货安排在同一天进行,避免消费者的损失,商家采纳了建议。消费者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消保委点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款、更换、重作、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消保委提醒: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提出换货要求。因此,每次进行售后维修时,消费者需要确认是否开具维修单并且核对维修单上信息是否与实际维修信息一致,以防维权时缺少必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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