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理应得到保护
时间:2020-04-07

【案情简介】

消费者刘先生网购的吸尘器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表示不认可企业此行为。遂消费者向“12315”热线投诉,后转由黄浦区消保委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黄浦区消保委受理“12315”转过的来的消费投诉后,马上与双方取得联系。经了解具体的情况如下:用户购买吸尘器后要求公司书面告知其机器生产时间,以及机器电池生产时间。而公司认为因吸尘器属于非期限类产品,产品包装上已注明生产批号等信息,无需再提供纸质版生产日期信息。

经黄浦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沟通解释,公司最终向消费者提供了相关信息,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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