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提前解约 承租方合理维权
时间:2020-04-27

随着房价上涨,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火爆,房屋租赁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各品牌中介机构开满大街小巷,各家推出不同的“优惠政策”以招揽顾客,“虚假广告”“无效合同”等中介乱象应运而生,造成了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通过某中介在外高桥保税区一酒店公寓租赁了一套住宅,用于生活需要居住,租金标准每月1600元。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酒店公寓张贴告知书,此酒店公寓涉嫌违规故需要整改治理,要求承租人尽快搬离。一周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酒店公寓租房,孙先生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可距租赁期满还差10天。后孙先生致电中介公司协商退款、违约金问题,可对方回避、推诿,于是产生了房屋租赁纠纷。

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该投诉后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发现:酒店公寓所有人是一家公司,投诉人在整个租赁房屋过程中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操办,发生纠纷后,投诉人的诉求也是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协调、联系。中介公司称他们中介接受租赁业务委托,并不是房屋租赁当事人,而酒店公寓所属公司负责人则称房屋租赁方面一切委托中介公司在办理。

另外,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非常简单,只是对租期、租金进行了简单的约定,对合同的解除、终止、违约情形、违约金以及损失的情况并没有任何的约定。

经过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投诉人、中介公司和酒店公寓所属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沟通和协调,对中介公司和酒店公寓所属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的宣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案中,酒店公寓被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责令整改是其自身原因违规、违法造成,为过错方,故理应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部分租金及赔偿其他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酒店公寓所属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酒店公寓需要整改,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再入住,同意退还剩余租金,另补偿租客半个月租金。投诉人孙先生表示满意,事后中介公司也诚恳的向孙先生表示歉意。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房屋租赁交易的双方都应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租赁双方应当提前了解租赁房屋的性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为了贪图一时之利钻法律的空子,做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二是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争议发生。严格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签约、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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